”雙減“指要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的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深圳已經出臺作業新規,決定開展1個月的校外培訓減負聯合執法檢查,具體檢查內容如下: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堅決做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精神,回應市民關切,深圳于近日印發《關于開展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聯合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全市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聯合執法檢查。
檢查對象:
強化依法執法、文明執法、市區聯動,分別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衛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組成的檢查組;
檢查對象主要為面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兒童舉辦的學科類及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檢查內容:
(一)嚴肅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依法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或辦學備案證的學科類校外線下培訓機構、未通過審批的學科類校外線上培訓機構、違規開展學科培訓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依法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并以機構名義開展校外培訓的違法行為。
(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培訓行為。
一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線下、線上)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的學科類培訓行為,以及“超標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違規行為。
二是查處面向幼兒園兒童開展線上各類課程和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的違法行為。
三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以國學堂、私塾等形式替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違法行為。
四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及幼兒園兒童舉辦的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等行為。
五是查處校外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
六是查處在中小學正常教學時段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的校外培訓行為。
七是查處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的校外培訓行為。
(三)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宣傳與實際不符或無法證實的內容,通過夸大培訓效果、夸大機構實力、虛構師資力量、虛構升學率、虛構考題命中率、虛構教師教育成果、虛構學生成績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二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為招攬生源向學校、老師、主辦單位等進行商業賄賂以及存在商業混淆的違法行為。
(四)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價格違法行為。
一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虛構原價、虛假折扣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是查處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時不標明價格、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課程、課時包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合同違法行為。
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的整治、監管。
對不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不公平、不公正格式合同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嚴肅查處。
(六)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廣告違法行為。
查處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等作推薦、證明,以及假扮專家、教授等誤導學生的虛假廣告,對含有不良導向內容的相關廣告依法從重從快嚴肅查處,集中曝光典型校外培訓機構違法廣告案例。
查處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網絡平臺刊登、播發校外培訓機構廣告和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以及利用中小學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行為。
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利用所控制的自媒體發布不實信息、制造焦慮的行為。
(七)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
查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者單個科目超過60個課時費用的行為,以及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不一致、提前收費的行為,全面防范一次性費用收取過高導致的預付費風險。
(八)嚴格排查整治校外培訓機構隱患。
全面排查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設施設備安全隱患、疫情防控隱患,以及教學內容和宣傳資料存在的問題等,對存在隱患和問題的機構,責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處置。
(九)嚴肅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違規聘用人員問題。
嚴肅查處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兼職任教、聘用無教師資格證人員從事學科類培訓、聘用有違法犯罪記錄從業人員、違規聘用外籍人員以及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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