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加強蒼山的管理,以及規范蒼山入山人員管理,保護蒼山生態環境資源安全,規定處理一系列的入山人員須知管理公告,關于具體的詳情內容,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蒼山入山人員須知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進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
二、禁止任何人進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按現行的行政審批程序,向大理州林業和草原局提出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準后,向縣市蒼山保護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及批準文件進行報備。禁止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
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按現行的行政審批程序,向大理州林業和草原局提出申請和活動計劃,批準后,如要標本采集的,還需經縣市林草局批準,后向縣市蒼山保護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及批準文件(標本采集許可文件)進行報備。
經批準從事以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蒼山保護管理目標。
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實驗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上規定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
進入實驗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
三、嚴禁擅自進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開展各種徒步、健行、拓展運動、登山、探險、穿越、露營等活動。
四、禁止外來住戶遷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內居住。
五、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原住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接受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的管理,蒼山保護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違反規定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一)開山、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亂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動、毀壞界標、標識;
(六)盜竊、損毀公共設施;
(七)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實、莖葉;(九)挖掘、采集國家和省列入保護名錄的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十)設置排污口;
(十一)野外用火;
(十二)開發地下水資源;
(十三)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取水;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經批準進入蒼山保護管理范圍的人員應確保自身安全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應積極開展自救,同時就近向蒼山保護管理機構、屬地黨委政府、公安機關求助,但入山人員應自行承擔所產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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