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蘇州一直都是有很多區域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所以大家在春節期間更要注意,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人肯定多,但是一定要了解自己所處的地方是不是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
蘇州下列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吳江區
太湖新城(松陵鎮)東至運河、南至東太湖大道、西至蘇州河、北至江興西路;盛澤鎮、同里鎮、黎里鎮、震澤鎮部分區域。

吳中區
長橋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越溪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城南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太湖新城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
相城區
東至與工業園區交界線,西至S228省道,南至與姑蘇區交界線,北至太陽路。
工業園區
東至張家河、界浦河,西至東環快速路、常臺高速,南至東方大道、獨墅湖西沿岸、黃天蕩河、吳淞江、與吳中區交界線,北至婁江快速路、與相城區交界線。
高新區(虎丘區)
獅山橫塘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楓橋街道東至京杭運河,西至長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2017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 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制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和禮花彈等制品。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應當依法合理逐步擴大。
第四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儲存、運輸,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氣象、教育、民政、財政、交通運輸、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要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的內容。
環境保護、氣象部門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向社會發布空氣質量、氣象信息時,應當進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提示。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逐步減少。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核發、尚在有效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主動上交、提前終止經營的,由原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補償并給予獎勵;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未主動上交的,由原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給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設立煙花爆竹臨時回收點,并向社會公布。鼓勵持有人將尚未燃放的煙花爆竹上交到臨時回收點,并給予物質獎勵或者適當補償。
對臨時回收點回收的煙花爆竹,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銷毀、處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對煙花爆竹購買者采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執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提供代為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事先向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并對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按照受理處理舉報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代為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并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并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未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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