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中國的高鐵雖然發展迅速,但是國內的普列更多,大家經常會遇見這種情況,那就是跟團外出旅游,如果地方比較遠,大家還是很愿意做臥鋪的,睡一覺就到了目的地,但是普通列車是設置了吸煙區的,那么這個吸煙區是不是應該取締了呢?

原告律師提供的部分判決書

被稱為“公共場所禁煙第一案”近日一審宣判,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被告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哈局公司”)取消K1301次列車的吸煙區標識及煙具。
記者6月25日從原告律師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首先被告已將原告準時安全送達目的地,完成主合同義務。
然而,判決書指出,中鐵哈局公司在列車上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的行為仍違反了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默許吸煙將導致車內環境質量降低,影響乘車環境。
法院認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條已要求要求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

此外,中鐵哈局公司張貼在車內的安全須知已明確記載“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煙”,表明該次列車沒有指定吸煙區域,是全車(包括車廂連接處)禁煙的。
對于中鐵哈局引用的《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規范》等條例作為列車內設置吸煙區合法性的依據,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判決書顯示,盡管本案不屬于公益訴訟,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在本案中屬于包含關系,中鐵哈局公司設置吸煙區、擺放煙具的行為不僅會影響原告的出行環境甚至身體健康,還會對以后所有乘坐該車次列車的乘客產生不利影響。
考慮到上述原因,法院判定中鐵哈局取消該車次列車所有吸煙區,并拆除煙具。
考慮到拆除煙具的經濟成本和可能對車廂本身設施造成損壞,法院允許被告采取變通的措施,如采取對煙具遮擋、封堵、張貼封條等方式。
“吸煙是吸煙者的自由和權利,但自由和權利不是絕對的,不是沒有邊界的。相對于室外公共場所,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判決書寫道。
法院認為,當權利發生沖突時,需要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本案中,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于吸煙者的吸煙權益。
司法裁判需要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來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
此外,被抑制的權益可以考慮從替代性渠道獲取,雖然被告已經通過張貼安全須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煙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讓公眾能在更優質的環境中出行。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6月9日,準大一新生李妍(化名)乘坐中鐵哈局公司運營的K1301次列車從北京出發去天津,購買了票價為102.5元的空調軟臥。乘坐期間,李妍發現車內有列車員、乘客吸煙,車廂連接處亦設有吸煙處,并配有煙缸等煙具。同時,車廂內還貼有禁止吸煙的“安全須知”。
李妍隨后起訴了中鐵哈局公司,請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并賠禮道歉;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煙。
除了取消車內吸煙區、拆除煙,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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