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移民方式中,美國EB-1C跨國高管移民是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EB-1類別中的一種,這種方式成為中國高級管理人才獲得美國綠卡的熱門選擇。這種簽證是職業移民類別中最快班里的一種,而且也不曾需要勞工證。
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投資人的追捧。此種獲得美國綠卡的方式主要適用于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中小企業主,由于EB-1C在申請程序中無需勞工證,且審理周期最快1年,因此此種方式成為了美國職業移民類別中平均辦理周期最短的一種。同時,投資人無需臨時綠卡過渡,申請人、配偶和未滿21歲未婚子女都可一步到位獲得美國永久綠卡,都成為項目受投資人追捧的重要原因。

那么在美國高管移民EB-1C項目的運作中,以何種標準為投資人把關就成為了至關重要的因素。以往在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篩選標準上,投資人都很清楚好的項目直接決定了是否可以拿到綠卡的訴求,以及最后能否收回全額本金。同理,在EB-1C的投資操作中,一步到位獲得的永久綠卡,以及項目投資款最后是否回本也是項目運作成功與否的判斷標準。而與EB-5投資項目不同的是,投資人在做EB-1C項目投資時,每個案件都是不同的,相比EB-5同一個項目幾百個名額,只需要對EB-5項目本身整體把關而言,EB-1C由于每位投資人自身背景不同,選擇的投資項目就會不同,那么在文件制作和材料準備上都不盡相同。可以說,對申請EB-1C的投資人而言,遞件律師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投資人資質審核 確認EB-1C申請可操作性
首先,遞件律師負責對投資人是否滿足申請L1及EB-1C的資質做審核。美國移民局并未對EB-1C和L1的審案標準給出確定的參照,因此遞件律師的過往經驗對投資人的資質把控是必要的。投資人自身背景,公司背景等都是遞件律師審核投資行為的要素,經驗豐富的律師憑借多年與移民局打交道,可以很快就判斷出投資人是否資質良好,符合申請標準。而對于遞件經驗不足的律師,經常會發生由于不能充分理解移民局要求及對文件整體把控程度低,從而發生提供給移民局的文件清單不足以支撐投資人的L1申請要求而被拒簽的情況。

EB-1申請材料都需要哪些
材料準備
1、申請表格
I-140表,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請表”
2、普通類別的證明材料
(1)學歷證明:
包括畢業證書,成績單、學位證書等。如果申請人在美國以外所受的教育,則最好能夠提交經過文憑評估的證明。
(2)工作經歷證明
主要包括:申請人原雇主的信函或經公證的證明、或提交其原有的工資稅單或同事工友等出具的證明。申請人本人或其他人出具的、證明申請入具有某種必需的專業知識或技術的敘述性證明。
(3)申請人獲得雇用的證明
證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應闡明申請人的工作職務丶職責丶報酬等。如果雇用已經發生,則應提交個人工資稅單等。
但EB-1a及EB-1b中“國家利益豁免”類可免除事先獲雇用的要求。
(4)雇主支付薪資能力的證明
雇主需提交最近兩年的公司稅單,包括利潤,工資稅等等,還有資產平衡表損益表、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證明等,以說明雇主的財務狀況。
如果是新公司,則不必要求兩年的稅單。沒有稅單的公益性公司則需提交年度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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