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就要開始了,不知道大家準備的如何,今天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去旅行,小編特意為大家準備一些關于旅行中經常會遇見的一下糾紛,以及這些糾紛的解決辦法,這樣大家以后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也不用太慌。
自己也可以試著去盡量的冷靜處理了,那么,有哪些糾紛是經常發生的,我們如果遇到又該怎么解決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旅游中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
一、低價團、購物點或自費項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價團有風險,旅行社可能通過誘騙旅游者購物或參加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報團時不要貪圖價格便宜,避開一些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團,比如之前新聞上的“8元錢游桂林,腐乳配白飯”。
(2)合同有約定,可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可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過程是否有購物點、是否有自費項目需要看合同約定,出行前請認真閱讀行程單。
(3)受誘騙購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這種情況的前提是“受誘騙購物”,正常的購物活動不包括在內,出門旅游看到花花綠綠的商品,容易沖動消費,付款前請謹慎。
二、正規旅游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1)簽訂旅游合同前仔細閱讀,一份正規且合法的旅游服務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單+導游服務費用。
(2)委托其他旅行社銷售旅游產品: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單+導游服務費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3)有地接團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單+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導游服務費用。
(4)包價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人數不夠不能成團怎么辦
(1)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責任由原組團社負擔,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
(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組團社應退還全部費用。
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轉讓合同
(1)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2)旅游者將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當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約定了旅游者的年齡、身體健康等因素,受轉讓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約定。一般情況下,旅行社不得拒絕旅游者轉讓。
五、旅游過程中發生糾紛怎么辦
旅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有多種解決途徑,可以及時解決,比如雙方進行協商;可以在旅行地解決,比如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保留證據,在旅行結束后找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途徑多種多樣,大家按需索引。
六、專業名詞解釋
旅游法第111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2)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3)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包括“自由行”合同。
(4)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5)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旅游消費遇糾紛如何維權?
一、旅客首先應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其次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若遇到以下情況,游客可尋求法律維權: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協議;
(2)旅行社未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或因旅行社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
(3)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
(5)經營者故意或過失給游客人身、財產造成損害;
(6)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損害游客的利益;
(7)導游索要小費或私拿回扣;
(8)其他損害游客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可向先關部門投訴、舉報。
三、游客若寫投訴信,應如實反映情況,除寫明個人信息及投訴請求及事實、理由外,應保留證據,即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機船車票、景點門票、發票、收據等。
此外,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對旅游投訴不收取受理費用。游客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是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超時不予處理。
常見的旅游糾紛種類有哪些?
一、旅游社單方違約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費用后,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或只收錢不提供服務時。這時旅游者要將預先支付的報酬和費用損失和為獲得該項服務而額外支付的費用損失等相關單據留存。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明顯“縮水”
如合同約定游客住三星級以上的賓館,但是實際履行時只住普通賓館等降低承諾的服務標準。旅游者通過拍照、攝影記錄服務質量“縮水”的情況。
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損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館沒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財物被竊;游客赴景點游覽,旅行社未盡保管責任,致使游客物品損壞、丟失、被竊等。旅游者需要丟失、被竊的物品列出清單,對損壞的物品拍照。
四、旅行社故意或過失造成游客人身傷害
旅游者要取得醫院病歷、出院小結、醫囑清單、醫療費發票、鑒定結論(包括傷殘等級和治療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鑒定費發票、誤工收入減少證明、戶口簿或暫(居)住證、
工資證明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社保基金結算單、護理人員工資證明等,證明身體受到傷害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及賠償范圍、賠償標準。
五、旅行社欺詐游客,損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薦、兜售假冒偽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費用等。旅游者取得發票、收據等相關憑證。
六、旅行社職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費
如一些導游人員把導游變成“導購”,哄騙游客到某商店購物,從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費等。
出門旅行,一切要小心為上,而且適當的掌握一些法律知識,遇到突發情況,告訴自己要冷靜一點,以至于事情不必要擴大化,最后還是希望大家旅行可以平安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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